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余杭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余杭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借款本金15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余杭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罚息3450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此后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6%另计)。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余杭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20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73元,减半收取1736.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原告浙江余杭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