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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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昆山市华东锻造有限公司 江苏政轩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民终2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政轩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传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宝国,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华东锻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雪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群英,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政轩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华东锻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1民初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上诉人未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政轩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江苏政轩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岳玥 审判员宋慧林 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单银银 书记员朱旭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