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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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海县飞亚电光源有限公司、***、***对借款人江苏亚飞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欠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融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6月26日,利息111000元,罚息345000元,复利18811.88元;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止,利息以借款本金2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计算;罚息以借款本金2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上浮50%计算;复利以所欠利息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2.5‰上浮50%计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东海县飞亚电光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融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用26000元。 案件受理费29798元,由被告东海县飞亚电光源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连带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798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