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100018.12元,其中直接支付***60374.61元,支付宜兴市第二人民医院39643.51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86320.71元,其中直接支付***76320.71元,返还***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70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鉴定费3060元。由***负担38元、人保宜兴负担2080元,人保连云港负担1587元,(***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该款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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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0-04-11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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