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睢宁县强健粮食购销经营部 江苏地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地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睢宁县强健粮食购销经营部货款597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算、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7日起算、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算、以14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算,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90元,减半收取267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795元,由被告江苏地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