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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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尚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757.68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算至2020年3月31日止分别为1,265.13元、497.4元,并自2020年4月1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直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