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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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农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181民初1827号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农安支行。 负责人:刘明,该行行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农安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农安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农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田永东 审判员刘东 审判员冯涛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卢鹏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