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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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借款本金3881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从2014年06月20日起至2015年06月15日按月利率10.8‰计算,2015年06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8‰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2元,减半收取356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