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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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借款本金2472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止2020年5月6日的借款利息及罚息为255899.83元,2020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以本金247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2‰计算); 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0元,减半收取44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