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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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高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泰州市鹏程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鹏程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垫付款人民币1677379.92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677379.92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泰州市鹏程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96元,由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96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