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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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秀水河子信用社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124执1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住***。 负责人:姜家睿,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庞成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执行人张棉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124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庞成娟银行有存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庞成娟在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秀水河子信用社账户11×××81上的101000.00元扣划到法库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永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车 亮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