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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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邹城市浩鸿泰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邹城市浩鸿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5760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2日),并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继续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元,由被告***、被告邹城市浩鸿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