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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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州市政工程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市政工程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62.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10.7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146.8万元的利息从2017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5万元的利息从2018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25元,由被告泰州市政工程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