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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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宁海县新彩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57.83元,支付逾期利息5479.3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3.8%的计算至债务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宁海县新彩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宁海县新彩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2409元,减半收取1204.5元,由被告***、***、***、***、宁海县新彩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原告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宁海县新彩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