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的利息为10772.08元,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6587487‰计付)。

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负担,***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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