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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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同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泰州市阿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新瑞隆信息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新瑞隆信息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贷款本金人民币452289.35元以及利息、罚息等合计人民币158072.36元(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律师费人民币32300元,暂共计人民币642661.71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及复利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以其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志勤数控机床厂、泰州市阿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27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10827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