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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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4民初665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08812947X,住***。 负责人:陈海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义,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亮,该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祥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周洁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