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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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新发房地产经纪(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2民初3367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吉林省新发房地产经纪(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韦福贵。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新发房地产经纪(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德保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隋汉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