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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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3民初1018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东,泰州市高港区胡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晓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徐娉娉 书记员何慧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