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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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32187.63元;

二、被告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与前款同时履行;

三、驳回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8675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3852元、鉴定费42900元(东方商厦已预交)】由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52元,被告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700元,被告吉林东方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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