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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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0390.18元、分期手续费9120.35,违约金2593.93元及利息(利息包括复利计算至2020年3月1日为3383.35元;自2020年3月2日起,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息,并按月计收复利至欠款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