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市振翼中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阳一棕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370万元及利息(分别自2017年12月18日起以2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8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85000元。

三、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振翼中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的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振翼中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44元,减半收取计247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772元,由***负担2012元,由***、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振翼中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发布日期 2020-01-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