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市振翼中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阳一棕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370万元及利息(分别自2017年12月18日起以2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8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85000元。 三、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振翼中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的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振翼中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44元,减半收取计247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772元,由***负担2012元,由***、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振翼中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