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惠林分公司
绥芬河市双德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惠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绥芬河市双德木业有限公司欠款20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惠林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0元,由被告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惠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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