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透支款本金131998.14元,利息8513.92元及违约金8987.68元,合计149499.74元(利息等算至2020年5月10日),以及按照合约约定的方式支付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915元,由被告***承担,限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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