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州市海陵区亚盛车件厂 嘉善博源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嘉善博源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立即给付原告泰州市海陵区亚盛车件厂货款人民币667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6755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2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9元,减半收取734元,保全费720元,合计人民币1454元,由被告嘉善博源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