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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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江西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截至2019年8月26日止的利息9104.17元,合计59,104.17元。2019年8月27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逾期罚息按双方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