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君品经贸有限公司 淄博天邦化工有限公司 淄博川威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淄博君品经贸有限公司偿还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万元; 二、淄博君品经贸有限公司支付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复利计款505437.78元,以及以借款本金149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所欠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所得的利息、复利及逾期利息; 三、淄博天邦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川威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对淄博君品经贸有限公司应付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淄博君品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以上第一、二两项应付借款本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774元,减半收取573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计款62387元,由淄博君品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天邦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川威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