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天润和才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天润和才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199000元;

二、被告新疆天润和才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6日至2020年4月6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30845元(199000元×4.65%÷12个月×40个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3.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天润和才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6
发布日期 2020-09-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