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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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62,140元; 二、被告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的利息9,691.83元(2016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6日,年利率5%;2016年12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年利率5%);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起诉标的130,161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903.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51.61元,给付标的71,831.83元占起诉标的的55.19%,即受理费801.1元由被告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与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剩余诉讼费650.5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余款1,451.6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