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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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按照月利率8.1‰计算的利息以及从2019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8.1‰基础上加收50%逾期罚息计算的利息(已支付的利息10523在给付时予以核减)。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