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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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兰花集团芦河煤业有限公司 阳城县町店镇柏山煤矿 阳城县醌达聚合材料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兰花集团芦河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68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被告山西兰花集团芦河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