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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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恒康实业有限公司 略阳县恒康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 汉中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略阳分公司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略阳县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略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陕西新华发行集团略阳县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略阳县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大厦XX楼XX层XX㎡(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房屋享有所有权; 二、被告略阳县恒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陕西新华发行集团略阳县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6390元,减半收取计8195元,由被告略阳县恒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単、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