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同生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淄博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4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淄博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评估费损失4000元;

二、撤销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4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4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淄博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房产损失20.84万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500元,由上诉人淄博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7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400元,由上诉人淄博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负担40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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