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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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2万吨ABS专用歧化松香项目(土建部分)工程款1377025元,并按年利率4.75%计算支付2013年3月19日至2019年6月19日的利息408804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技术改造土建工程的工程款876100元,并按年利率4.75%计算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19日的利息197670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诉案件受理费321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69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262元减半收取1013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