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姚金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固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云南固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大姚金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物欠款22407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4650.95元,合计288720.95元;

二、由被告云南固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年利率6.525%标准以欠款224070元为基数,计算支付原告大姚金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从2019年2月2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被告***在本案中对被告云南固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原告大姚金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云南固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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