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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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租赁物即塔机6台,被告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协助; 二、被告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72,458元及逾期支付滞纳金(计算方式:以租赁费372,4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4日;以租赁费272,4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停置费165,600元; 四、驳回原告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60元,减半收取计18,230元,由原告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3,700元,由被告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