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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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401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09552.06元(其中医疗费总计为237450.49元、残疾赔偿金57033.60元、误工费18197.36元、护理费5859.62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070元、营养费4800元、交通费3069元、后续治疗费用10000元、鉴定费4210元,以上共计345690.07元,原告承担20%,被告***承担80%,计款为276552.06元,再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167000元)。

二、被告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被告***、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1元,由被告***、被告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承担1993元,原告承担4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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