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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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邻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劳务工资46256.00元由被告***、***、***三人按各自占比1/3份额负担。 二、原告***的损失3500.00元由被告***、***、***三人按各自占比1/3份额负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1元,减半收取540.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限义务人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