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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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郯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7671.23元【残疾赔偿金11907.52元(121907.52元-110000元)、医疗费41677.03元(51677.03元-10000元)、误工费12756.68元、护理费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2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1元,减半收取计2286元,诉前保全费320元,共计2606元,由被告***、郯城鑫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