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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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洛阳隆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云畅养殖有限公司 河南龙湖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云畅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9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按月利率8.1‰计算利息;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15‰计算利息。履行时扣除已支付的799470元)。 二、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出质人职玲玲在被告河南龙湖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5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洛阳隆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龙湖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洛阳云畅养殖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洛阳隆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龙湖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云畅养殖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65元,由被告洛阳云畅养殖有限公司、洛阳隆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洛阳龙湖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