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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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计110000元、车辆损失、评估费计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梁灿照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车辆损失计104002元; 二、驳回原告梁灿照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32元,由被告洛阳东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