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瑞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洛阳福醇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昊豫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洛阳福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按月利率9.9‰计算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在月利率9.9‰基础上加付50%罚息),履行时扣除已付的利息21000元;

被告***县汇鸿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瑞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昊豫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县汇鸿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瑞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昊豫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福醇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洛阳福醇商贸有限公司、***县汇鸿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瑞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昊豫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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