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华市鑫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1523.74元,扣除已支付医疗费12930.32元,余款88593.4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金华市鑫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84元,被告***、金华市鑫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