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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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众美健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淄博博山鑫泉汇纺织有限公司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君品经贸有限公司 淄博恒百利纺织有限公司 山东人为本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众美健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215000.00元; 二、山东众美健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欠息之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的利息、复利533459.96元; 三、山东众美健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涉案借款孳生的逾期利息、复利;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山东人为本机械有限公司、淄博恒百利纺织有限公司、淄博博山鑫泉汇纺织有限公司、淄博君品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山东众美健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4.00元,减半收取计36502.00元,由山东众美健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人为本机械有限公司、淄博恒百利纺织有限公司、淄博博山鑫泉汇纺织有限公司、淄博君品经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