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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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达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宁波白马广告有限公司 宁波鼎和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财保383号 申请人 宁波白马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091921189B)。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707号明创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马革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俞佳、李缓,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 金华市达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703MA2DC579XG)。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宏济街755号万达广场4幢1605室。 法定代表人:汪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汪俊,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40828198511××××),汉族,住***。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时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申请保全内容 冻结被申请人金华市达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汪俊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担保情况 宁波鼎和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宁波白马广告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主文 冻结被申请人金华市达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汪俊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宁波白马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权利告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晓丹 二O二O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袁静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