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华市达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宁波白马广告有限公司
宁波鼎和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财保383号

申请人

宁波白马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091921189B)。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707号明创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马革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俞佳、李缓,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

金华市达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703MA2DC579XG)。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宏济街755号万达广场4幢1605室。

法定代表人:汪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汪俊,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40828198511××××),汉族,住***。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时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申请保全内容

冻结被申请人金华市达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汪俊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担保情况

宁波鼎和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宁波白马广告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主文

冻结被申请人金华市达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汪俊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宁波白马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权利告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晓丹

二O二O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袁静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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