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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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借款本金90377.83元及利息1513.13元(已算至2020年6月2日,此后利息按原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9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及保全费10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