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漳州市海香果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漳州市海香果业有限公司蜜柚货款134,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89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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