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榆林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802执恢49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郭雄建与被执行人孙明宏、榆林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雄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8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78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兑付于申请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02执恢49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27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