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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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陕0327民初579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男,生于1958年12月24日。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47年3月3日。 被告:***,男,生于1976年12月22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住***。 负责人:王君。 委托代理人:张君涛,该公司员工。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1207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480元、误工费10920元、护理费4080元、交通费2000元、折床80元、复印费60元、车辆损失2000元,共计32411.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3日13时40分许,被告***驾驶陕*****号小型轿车,沿陇县东大街鸿鼎时代广场大门左转进入东大街时,与沿东大街由东向西原告***驾驶行驶的陕*****号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8日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被送往陇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侧多发肋骨骨折(6、7、8肋),2.左侧胸腔积液,3.双侧创伤性肺炎,4.右小腿擦挫伤,住***。被告***驾驶的陕*****号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原告车辆经被告保险公司定损确认损失为600元。原告治疗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垫支付了医疗及护理等费用共计2500元。 财产赔偿项目、损失项目、金额(元)、计算公式、认定依据(请注明计算依据及标准)如下: 1、医疗费12071.6元,住***。 如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营销服务部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负担93元,被告***负担2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芳 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白涛涛 书记员李静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