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明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陕西国实投资有限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陵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陕西国实投资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宝鸡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0101)存款20767.93元予以冻结,期限为2020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8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